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你市对个人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继续征收土地使用费应予纠正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47号颁布时间:1989-07-21
1989年7月21日 (89)粤税三字第047号
据了解,你市政府批复规定:“对暂缓开征土地使用税的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
房屋用地,继续由市土地费征收管理所收取土地使用费。”
省局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
用税条例施行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88)财税
字第260号文再次明确:上述“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
定的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你市在开征土地使用税后,
对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继续征收土地使用费,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
部的规定的。
二、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个人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的土
地,包括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但考虑到目前我
省大多数城镇居民住房还较紧张的实际情况,所以省政府在《细则》中规定,暂缓征
收土地使用税。你们对个人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继续征收土地使用费是与省政府颁
发的文件精神相抵触的。
因此,请你们向市府作解释,按照土地使用税《条例》和《细则》规定办事,不
宜对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