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36号颁布时间:1989-06-02
1989年6月2日 (89)粤税三字第036号
据了解,你们拟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省局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地制
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文再次明确:
上述“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
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你们拟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
费而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
定的。
二、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
暂行规定”。是财政部对深圳经济特区所作的特案规定,只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你
们不能参照。
三,国务院国发[1988]85号文《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中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统一税法的原则必须始终如一地
坚持而不能有所动摇和变通。”除深圳经济特区外,各地均应按《条例》、《细则》
的统一规定,开征土地使用税。
因此,省局要求你们必须按照土地使用税的《条例》、《细则》和有关规定,立
即部署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工作,切实把土地使用税工作
抓好,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请市、县政府领导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