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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16号颁布时间:1997-09-08

     1997年9月8日 粤地税发[1997]216号 原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19号文曾核定了我省各市、县应税土地 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 上述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 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各市、县应 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5元; 珠海、汕头、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市(不包括所属县):4元;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市(不包括所属县):3元; 番禹、顺德、南海市:4元; 花都、从化、增城、台山、开平、恩平、新会、鹤山、三水、高明市:2元; 斗门、潮阳、澄海、曲江、南雄、乐昌、兴宁、惠阳、陆丰、阳春、廉江、雷州、 吴川、高州、化州、信宜、电白、四会、高要、英德、连州、普宁、罗定市、县: 1.5元; 其他县:1元。 各地应按省局调整的税额标准,尽快与有关单位协调做好划分土地等级,调整确 定税额的工作,确保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征收。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19号 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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