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16号颁布时间:1997-09-08
1997年9月8日 粤地税发[1997]216号
原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19号文曾核定了我省各市、县应税土地
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
上述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
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各市、县应
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5元;
珠海、汕头、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市(不包括所属县):4元;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市(不包括所属县):3元;
番禹、顺德、南海市:4元;
花都、从化、增城、台山、开平、恩平、新会、鹤山、三水、高明市:2元;
斗门、潮阳、澄海、曲江、南雄、乐昌、兴宁、惠阳、陆丰、阳春、廉江、雷州、
吴川、高州、化州、信宜、电白、四会、高要、英德、连州、普宁、罗定市、县:
1.5元;
其他县:1元。
各地应按省局调整的税额标准,尽快与有关单位协调做好划分土地等级,调整确
定税额的工作,确保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征收。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19号
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