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19号颁布时间:1989-04-14
1989年4月14日 (89)粤税三字第019号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各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
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经研究,现将我省各市、县应税地平均每平
方米的年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二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不包括所属县):一元五角;
惠州、肇庆、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市(不包括所属县),中山、东芜、
潮州市:一元,考虑到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建市不久,暂减按八角;
南海、顺德、三水、开平、新会、台山、恩平、番禹、增城、花县、宝安、斗门
县:八角;
山区县(见附件):四角;
其他县:六角。
各地应按省局核定的税额标准,尽快做好划分土地等级、确定税额的工作,确保
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开征。
附件:全省山区县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