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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函[1990]164号颁布时间:1990-10-24

     1990年10月24日 粤府函[1990]164号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广东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 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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