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04号颁布时间:1987-01-02
1987年1月2日 (87)粤税三字第004号
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参考,请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认真
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懂得开征这两个税的目的意义,增
强对税收工作的认识,正确维护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遵章守法纳税。
附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叫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价或租价依
率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计征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
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为什么要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属于地方税,是原政务院一九五O年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
要则》中规定征收的税种,一九五一年颁发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
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把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这两个税种的征收,
对积累资金、调节收入,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九七三年简化
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地方各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单独征收这两个税,只保留对个人、
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房产和车船,房管部门和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出租的
房产征税,使这两个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受到了削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生产有了很大的
发展,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一九八四年对国营企
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决定恢复征
收这两个税和土地使用税。考虑到原来的城市房地产税,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状
况和土地管理的规定,把它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原有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名
不大确切,在执行中往往被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所以把“牌照”两字删去,改
为车船使用税。由于当时正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改革的第一年,为了集中力量把国
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搞好,国务院决定保留税种,暂缓征收。
根据中央在《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示:“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
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中央、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为完善我
国税收制度,国务院于今年九月十五日发布了这两个税的《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
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征收。征收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促进加强对房产和车船的管理,提
高房屋和车船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房屋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盲目购买车船,有
利于调节收入,积累资金。并把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级财
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三、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是否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在一九八四年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时,
经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普查、测算,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并在具体设
计产品税、增值税等税率时,计算了企业要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合各行业(企业)的盈利情况,对产品税、增值税等税率,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
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各行业(企业)之间的税负,比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
前,会有升有降,不能笼统说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相反,
由于这两个税推迟开征;已给了企业很大的照顾。
四、房产税的纳税规定
1.房产税在哪些地区征收?
我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行政区域以内;建制镇在镇政府
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以内;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的工矿区
征收。
少数民族地区、山区以及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如经济不发达、房屋建
筑比较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暂缓开征的,可由县(市)税务局报经省税务局批准暂
缓开征。
2.房产税由谁负责缴纳?
房产税是财产性质的一种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
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由于产权所有人对房产已无支配
权,所以由承典人缴纳;为了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产权
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
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房产税如何计算,税率多少?
房产税分从价和从租两种计算方法。对自用的房产按原值计算,考虑房屋自然损
耗,我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
为1.2%。对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对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同类房产核定原值。
4.房产税有哪些免税或减税照顾?
我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
经费的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以及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
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
房产免征房产税。因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纳税能力;社会集资举办的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考虑
到这是社会的公益事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所以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但对其
营业使用和出租的房产,仍应按规定纳税。
对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主要是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
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但对其营业使用和出租的房产,仍应按规定纳税。
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经县
(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5.房产税如何缴纳?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县、市税务局规定。房产税由
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必须按我省《施行细则》规定,在一九八七年二月份内,将现有房产的座
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
报登记。
纳税人如有变更住地,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或者添建、改建后变更房
产原值,将原免税房产用于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竣工和用于
出租、营业二十天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纳税人如不按规定申报和纳税,或者偷税漏税,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
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五、车船使用税的纳税规定。
1.车船使用税由谁负责缴纳?
车船使用税是使用受益兼财产性质的税。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
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车船拥有单位和个人将车船出租或承包给
另一个单位和个人使用,仍应由车船拥有单位和个人纳税。
2.车船使用税如何计算,税额多少?
车船使用税分按吨位和按辆两种计算方法,对船舶、载货汽车、拖拉机按净吨位
或载重吨位计算,对乘人汽车和摩托车等按辆计算,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车船种类、
大小,使用性质,采取分级税额征税(宣传时附上税额表)。
3.车船使用税有哪些免税或减税照顾?
我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拨付
副业经费的单位,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
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用于营业运输、出
租的车船,仍应按规定纳税。
对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
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航政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各种消防车船、洒
水车、囚车、警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
渡船,以及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
船等免税。对各种非机动车辆,暂缓征税。
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
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4.车船使用税如何缴纳?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全省统一规定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缴纳
期限,并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必须按《细则》规定,于今年一月份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
(容)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地、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减少载重(容)量、用途变
化,应于变更、新增、转移、变化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如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或者偷税漏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收滞纳税
金和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