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115号颁布时间:1998-08-19
1998年8月19日 粤地税发[1998]1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专项检查,是贯彻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政策以及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于受禁止传销、娱乐行业不景气、以及水灾等
因素影响,今年下半年我省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任务更加艰巨。各地要利用贯彻总局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之机,认真做好1998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工作,努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
二、1998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一)烟草制造业、航空运输业、供
水供电供气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包括证券);(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个体工商大户;(四)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三、每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时间、范围、方式和步骤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布置。必要时省局将对全省的专项检查作统一安排。
四、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检
查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8年7月2日 国税发[1998]10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