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300号颁布时间:1998-11-23
1998年11月23日 穗地税发[1998]300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具体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8年我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时间从文到之日起至1999年2月
5日止。对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抽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的时间安排由
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各单位在确保自查面达到100%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
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的范围和重点进行抽查,抽查面应不低于自查面的40%。
三、对外籍及港、台、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重点检查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内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受雇的外籍及港、
台、澳人员。
四、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
认真总结,写出专项检查总结书面材料,并汇总填报《广州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
总表》<一>、<二>、<三>、<四>(外籍人员适用<三>、<四>汇总表),于1999年
2月5日前一并报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五、以后我市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间定为每年的10月5日起至次年1月2
5日止。具体检查范围、方式和步骤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查结束后将
书面总结材料连同《广州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一>、<二>、<三>、<四>一
起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具体
情况另作安排。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1998年8月19日 粤地税发[1998]11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