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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高层推广费问题的批复

粤税发[1990]416号颁布时间:1990-07-10

     1990年7月10日 粤税发[1990]416号 南海县税务局: 你局(89)南税外字第95号报告悉。关于你县中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 限公司除向美国妙级百利国际公司支付商标提成费外,另向美国孩之宝远东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这些市场推广费能否在合营企业列支的 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89号明确批复如 下:“这些推广费实际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支出,应属于‘孩之宝'商标使用权转 让费的组成部分。上述提成费和市场推广费,可以准许合营企业列支。合营企业在支 付上述费用时,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所得税。”请遵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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