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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汕头经济特区香港财团发展有限公司如何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税发[1990]15号颁布时间:1990-02-15

     1990年2月15日 粤税办发[1990]15号 汕头市税务局:   你局(89)汕市税外字第110请示悉。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客商独立经营企业 香港财团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土地开发、出售和出租厂房,如何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的 问题,考虑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既包括生产性项目,又有服务性项目,是一个综合性 经济实体,且经营期为五十年。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 161号通知的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生产性项目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从该公司所经营生产性项目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该公司从事服务性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从该 项目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按规定享受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 得税的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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