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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发[1994]1号颁布时间:1994-06-18

     1994年6月18日 粤财税发[1994]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在地方税务局未建立完善工作走向正轨之前,国 有企业所得税和征管理仍维持现状,由财政部门负责。因此,凡涉及国有企业符合 《通知》规定需办理减免税照顾的,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所得税的企业,凡符合《通知》规定,需给予减免照 顾的,按省税务局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 对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及减免审批,亦按上述原则分别由财政或税务机 关办理。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 29日 财税字(94)00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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