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连山、连南、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发展小水电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函
粤地税函[1994]018号颁布时间:1994-10-14
1994年10月14日 粤地税函[1994]018号
省政府办公厅:
送来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对连山、连南、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发展小水
电建设负债情况调查报告》收悉。现就有关地方所得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省政府(1984)110号文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新建的小水电站,
在未还清建站贷款本息前,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所得税。”这一规定可执行到
一九九五年底。
二、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省政
府确定。因此,从一九九六年开始,对连山、连南、乳源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小水
电站能否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应报省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