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办从非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054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粤地税发[1994]054号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财税[1994]16
号文(该文发至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对金融、保险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金融、
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经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协商研究,
现明确如下:中央和地方金融、保险企业所办的经营非金融、保险业务(投资实业、
房地产、贸易等)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地方金融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
业,暂维持现状,其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但对独立核算国有企业所得税
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市、县,财继续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
地方金库。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