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63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粤地税发[1999]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9]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是做好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一项基础
工作,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抓紧布置和落实此项工作,确保清查任
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各地要加强与财政、工商、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做深入细致工作。通过对国
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的清查,建立和完善征管资料档案,对清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
要及时按税收政策规定处理。
三、各地应将这次清查工作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结合起来,全
面检查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移交情况,对所得税仍未移交给地方税务部门征管的国有企
事业单位,要按照省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57号文件精神,主动做好当地政府和财政
部门的工作,督促尽快全部移交,不留尾巴。对到期仍未移交的,必须将情况书面向
省局反映,说明原因。
四、各市应于7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
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国有企业所得税未全部接管的市还应同时附上有关情况说明
及《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未移交户数统计表》。
附件:1.《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未移交户数统计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1999
年3月9日 国税发[1999]2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