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穗地发税[1999]212号颁布时间:1999-06-07
1999年6月7日 穗地发税[1999]21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86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
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抓紧抓好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接收工作,到三月底止,市局已经完
成对市本级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接收工作。目前,各区、县级市地税机构已经分设独
立运作,各单位应将接管原由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的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
工作,全面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要有一名局长负责分管,要指定一个职
能科(室)专门负责具体工作。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各区、县级市局要积极主动与财
政部门沟通,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交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7月10日前全部完
成接管工作。
二、确保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地税机构分设和接管地方国有企业后,组织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任务加重厂,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稳步增长,各级地税部门要把
企业所得税作为主要税种去抓,要建立健全所得税管理机构,充实征管力量;要采取
措施加大征管力度,扩大税源,堵漏增收,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计划。
三、建立健全与属地征收,重点稽查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对按税收法
规及有关规定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执行的某些税前扣除项目,从1999年7月1
日起,对以上征管措施改为,由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对本企业所作的税前扣除项目向
征收分局备案,征收分局不作审查批复,交由稽查分局在以后对企业纳税检查时一并
审查核实。有关我市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备案管理制度另行下发。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做好国有企业所得税清查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现行征管分工,属于分局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的资料,仍由各分局按
粤地税发[1999]63号的要求填报,并按市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资料
移交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156号)的有关要求,向有关区、县级市地方税务
局移交。
(二)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按粤地税发63号文要求统一填报“属地征收”征
管分工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情况。(内容包括:国有企业工商登记户数、清查前后税务
登记户数,国有企业所得税及其接管工作存在问题和意见)、《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
未移交户数统计表》、《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并于7月10日前将
表格及清查工作书面总结上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 粤地税发[1999]86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2
月25日 国税发[1999]27号)(略)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
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粤地税发[1999]63号)(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1999
年3月9日 国税发[1999]2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