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86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粤地税发[1999]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
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从 今年开始,国有企业所
得税纳入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其收入 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同
时,随着机构 改革,部门职能的调整,国有企业所得税从中央到地方均已 划归税
务部门征管,征管关系已基本得到了理顺,因此,各 级地税部门要抓住机遇,在加
强征管上下功夫,将我省的国 有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水平推上一个薪的台阶。
二、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要结合国有 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
工作(见粤地税发[1999]63号),对本 地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移交情况进行全面
检查,对仍未移 交的,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57号文件精神,积 极做好
有关部门工作,把交接工作落到实处,不留尾巴。
三、加大执法和税法宣传力度,确保企业所得税政策正 确贯彻落实。各级地税
部门要按照财税部门职能划分原则, 独立履行管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职责,并注意处
理好税收政 策与财务制度的关系,对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必须依照
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同时,要针对过去国有企业在纳税方面的传统习惯做法,加
强税法宣传,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四、立足规范,强化征管。一是要强化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管,将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大胆实践,摸索一套有效的征管办法,促使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所得税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二是针对国有企业征管薄弱环节,建立
健全有关征管制度,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要认真落实省局制订下发的弥补
亏损、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外出经营以及投资收益等管理办法,上述办法中的
税前扣除(弥补)项目,凡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予税前扣除。
三是要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纳税户的跟踪管理。各地应结合总局布置
的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对本地区国有企业重点纳税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并按年应纳所得税额(具体额度由各市确定)建立重点纳税户税源资料,掌握好重点
税源变化情况。
五、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改革的调研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要围绕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本结构、改组转制等企业改革形式,积极做好有关税收政策、
财务处理的调查了解,掌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特别是研究对企业改制中合并、兼
并、分立涉及的减免税政策、亏损弥补以及资产评估及转让增值的税收处理意见,为
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政策时做好参谋,把好关,为省局决策提供情况和依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
25日 国税发[1999]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