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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64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粤地税发[1999]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列入汇缴成员企业,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电力集团公司须在1999年6月底前将所有汇缴成员企业名单报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 认定。   二、电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准予据实列支,税前扣 除,不实行预提办法。企 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 得额。具体抵扣审批办法按粤科成字[1997]71号文规定执行。   三、电力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以及上缴总机 构的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报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考虑到省电力 集团公司财产损失审批工作量大,为提高工作效率, 允许对 省电力集团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每宗不超过l00万元, 流动资产每宗不超 过50万元的可先作财务处理,集中半年 一次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下半年的必 须在12月份 办理完毕。对超过上述金额的仍按有关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 法上报审批。   四、电力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 [1996]134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电力局(粤价[1996] 81号)及粤财工[1998]26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取的电 力建设基金(收费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三峡工程 建设基金(收 费标准为每千瓦时7厘)及供配电补贴费,不计 证所得税。   五、关于省电力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对沙角C厂运行承包费的税收处理问 题另行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 8月19日 国税发[1998]13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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