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64号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粤地税发[1999]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列入汇缴成员企业,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电力集团公司须在1999年6月底前将所有汇缴成员企业名单报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
认定。
二、电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准予据实列支,税前扣 除,不实行预提办法。企
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
得额。具体抵扣审批办法按粤科成字[1997]71号文规定执行。
三、电力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以及上缴总机 构的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报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考虑到省电力 集团公司财产损失审批工作量大,为提高工作效率,
允许对 省电力集团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每宗不超过l00万元, 流动资产每宗不超
过50万元的可先作财务处理,集中半年 一次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下半年的必
须在12月份 办理完毕。对超过上述金额的仍按有关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 法上报审批。
四、电力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 [1996]134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电力局(粤价[1996] 81号)及粤财工[1998]26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取的电 力建设基金(收费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三峡工程 建设基金(收
费标准为每千瓦时7厘)及供配电补贴费,不计 证所得税。
五、关于省电力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对沙角C厂运行承包费的税收处理问
题另行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
8月19日 国税发[1998]13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