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134号颁布时间:1998-06-04
1998年6月4日 穗地税发[1998]13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补充如下:
纳税人年度亏损额和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报经管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审核后,纳税人方可作为应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数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处
理,但由于时间紧,经管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的审核只能是初步的,对此,各地方税
务、财政部门仍保留检查权力,纳税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及
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4日 粤地税发[1998]6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