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2-21
1998年2月21日 粤地税发[1998]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为了做好我省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
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104号)中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
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
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
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超出上述规定的税收减免期,
仍需享受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可由各市财政部门在其上缴的所得税中酌情返还。”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