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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65号颁布时间:1998-04-04

     1998年4月14日 粤地税发[1998]6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度亏损的确认问题。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企业会 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核实调整确认 的亏损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当年如有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收入或其它免税 收入的,应相应冲减当年的亏损额,其余额(负数)为可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企业年 度可税前弥补亏损数的计算公式是: 亏损额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 联营企业分回 利润 + 境外收益 + 技术转让收益 + 治理“三废”收益 + 股息收入 + 国库券利息收 入 + 国家补贴收入 + 其它免税收人。 二、关于弥补亏损额的核定。纳税人用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 先用应税所得弥补,补完后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如不足弥补,再用联 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收入)及其它免税收入进行弥补。 三、关于原实行所得税承包办法的国有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对原由财政部 门征管实行所得税承包办法的国有企业,如果当时是采取先按税法征收,年终按承包 数结算,并能按税法规定如实反映亏损额的,地税部门接管后,对其原发生的亏损额, 可按税法规定的期限予以弥补,否则不得税前弥补。 四、发生年度亏损或要求用本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应在年 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填报《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 (样式附后)。税务机关应在认真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企业本年度的实际亏损额加 以确认,凡未经检查确认的亏损额,不能作为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五、《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由各市按所附表式统一印制。“弥 补亏损台帐”由各地按要求自行设置。 附件:1、《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8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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