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1-09
1998年1月9日 穗地税发[1998]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区、县级市地方税税局:
为了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建立起以纳税人为主体,由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
进行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缴。代理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依
法规范税前扣除,强化检查的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新机制,根据国家税务部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广州市地税局穗地税
发[1997]60号文转发),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工作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首先在市属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较正常的企业进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
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在市
地方税务局确认的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中,自主委托代理申报。
二、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业务约定书,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试点企业应向中介机构如实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及时足
额支付业务约定书规定的代理费用。中介机构应严格根据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纳税资料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交税款,做
到如实申报,并对委托人的纳税资料保密。
四、中介机构必须格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既要维
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也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故意出具虚假纳税申报报告而造
成严重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的执业税务师等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
行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试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期可延长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在报送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同时,应附送委托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约定书。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六、代理年度纳税申报收费标准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地
区会计师事务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财会(1993)28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支付
的税务代理业务收费可在“管理费”中列支。
七、本意见适用于归口我局税收管理二处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各区、县
级市地方税务局经管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的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