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234号 颁布时间:1997-10-15
1997年10月15日 穗地税发[1997]23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如发生销售折扣可比照办理。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
年8月25日 国税函[1997]47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