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站取得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1-24
1998年1月24日 穗地税发[1998]1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单位提出房管局属下的房管站取得的收入应否计征, 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规定,现明确如下:
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房管站,取得除国家财政拨款和国务 院、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以外的一切 收入,都应作为应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