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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站取得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01-24

     1998年1月24日 穗地税发[1998]1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单位提出房管局属下的房管站取得的收入应否计征, 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规定,现明确如下: 对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房管站,取得除国家财政拨款和国务 院、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以外的一切 收入,都应作为应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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