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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055号颁布时间:1994-12-31

     1994年12月31日 粤地税发[1994]0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企业从事养殖业、种 植业、捕捞业等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农 业税的除外),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 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兼营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企业,其兼营所得,应并入企业 的所得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精神的企业继续给予所得税 优惠照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 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 财税字[1994]06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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