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7)粤税三字第064号颁布时间:1987-07-30
1987年7月29日 (87)粤税三字第064号
现将公路局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公路局和所属的养路工区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省局(87)粤税三字
第023号通知规定,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其所属的
独立核算、承建(包)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公司(队)、物资供应公司
(站)、机修厂等单位的房产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企业内部的保(公)安队,其经费来源由企业拨付,不属国家财政拨付的单位,
其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