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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016号颁布时间:1995-01-23

     1995年1月23日 粤地税发[1995]0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 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 苗圃征免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 苗圃,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 得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应分别核算各项所得,对不能享受 优惠政策的部分要照章缴纳所得税。实行分别核算有困难的企业,其应税所得可按照 应税项目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定。   三、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 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财税字[94]001号文第一条第(二)点的第1 小点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4年 11月16日 国税发[1994]26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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