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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税发[1994]164号颁布时间:1994-05-07

     1994年5月7日 粤税发[1994]164号   为了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实现公平税负,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并从一九九四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大变革。与原有税制比较,新《条例》 和《细则》更为合理、公平、简化和统一,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企业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条例》和《细 则》的各项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提出如 下意见,请认真研究贯彻。   一、要继续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学习《条例》及《细则》。《条例》、《细则》颁 布以来,各地对新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初步的宣传和学习,但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很 不够,不少税务干部和企业财会人员对企业所得税还没有完全开明白。因此,各地必 须继续花大力气抓紧抓好《条例》、《细则》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工具,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务必把《条例》和《细则》贯 彻到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税务专管员和企业财会 人员业务培训,系统学习《条例》和《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规定。通过培训,使税务 人员懂政策、会计算,能辅导、会检查,企业财会人员会操作、会调帐、能正确计算 和申报应税所得额。为此,省局拟于今年六、七月份举办有各市、县税务局主管企业 所税的科、股长参加的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师资。各市、县也要举办培 训班,对业务骨干、专管员及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   三、严格贯彻政策,确保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新颁布的《条例》和《细则》是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准绳,是税 务机关为国收税的法律依据。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条例》、《细则》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贯彻 执行《条例》、《细则》的过程中,各地不得随意解释和变通,不得超越税法规定的 标准和范围自定政策。   四、健全征管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条例》、《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所得 税征管制度,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定期检查、资料档案、违章处理等。要按照岗 位责任制的要求,逐户鉴定,分清征免界线、确保不错征、不漏征。要根据纳税人应 纳税额大小,核定其分月或分季预缴,做好企业所得税款预缴入库工作,对不能提供 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主管税 务机关要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按工作。   《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省国 有企业所得税仍由财政部门管理,最近,经请示省府领导同意,今后国有企业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工作将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因此,各地要做好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具体 交接工作将另行通知。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以后,对一些原来实行所得税承包未到期的 国有企业,要按税法的统一规定,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解决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所 得税的实施,是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一次重新调整,其影响大,涉及面广,在 实施过程中,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 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各地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贯 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省局,确保新的企业所得税顺 利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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