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粤税发[1994]301号颁布时间:1994-06-21
1994年6月21日 粤税发[1994]30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情况,对报
表填报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其它企业。《汇总表》为一式七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即对上述六种不同
性质的企业分别编表。各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二、编报办法和时间。各市《汇总表》的编报必须从专管员做起,按季按年逐户
逐级汇总上报。填报时间从1994年第2季度开始。各市于季度终了后30天内,年度终了
90天内将报表送省税务局。县税务局向市税务局报送时间,由市税务局规定。
三、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所得税税源季(年)度汇总表,
由市、县财政局汇总后送同级税务局汇总上报,另由各市财政局报一份汇总表给省财
政厅企财处。
《汇总表》由各市、县税务局按照所附报表的格式统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1994
年6月2日 国税函发[1994]27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