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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二[1994]212号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税二[1994]212号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粤税发[199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邮电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 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9 日 国税发[1994]06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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