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9]43号颁布时间:1999-02-09
1999年2月9日 粤地税函[1999]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从9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上市股份公司中试用,上市股份公司较多的地方可选
择若干企业作试点。
二、试用“新申报表”的企业9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在99年4月底前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平时预缴所得税时,仍使用原来的申报表。
三、请各市将确定为试用“新申报表”的企业名单于2月底前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
998年11月3日 国税发[1998]19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