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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93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穗地税发[1999]9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 97]56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按我市现行征管分工,对征管范围内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限期在19 99年4月底前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税务登记,对逾期未补办税务登记的,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凡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设置相应的科目、帐簿和编 制报表,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单独核算和反映,凭合法有效的凭 证记帐;并将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包括费用分摊标准、固定 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等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 损,均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有 关纳税资料。对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科目,或虽设置帐簿、科目,但帐目混乱或 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或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 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 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办税务事宜。   四、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本单位负责征管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法 律法规,包括提供有效的税收法规和规章等文件汇编及介绍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表 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等。   五、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在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 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此类纳税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税 法规定处理。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情况 (包括辖区内的户数、已办税务登记的户数、所得税计算征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等),于今年六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二处。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 5日 粤财法[1997]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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