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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2-12

     1999年2月12日 粤地税发[1999]35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惠地税函[1 999]003号)收悉。现就《请示》中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75号)文件精神,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无论是实行自收自支管理还是差额管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 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示》中所列惠州 市有线电视台、惠州市国土测绘队、惠州市国上交易所、惠州市建筑工程质检站、惠 州电视台、惠州日报社、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惠州市计量所等均属于事业单位,应 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其取得的 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 (免征项目按财税字[1997]75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 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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