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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外资银行地方所得税的复函

粤办函[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1-08

     1999年1月8日 粤办函[1999]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穗府报[1998]80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州市设 立的外资银行,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1年免征,第2和第 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批准的减免期间,同时给予3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 惠,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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