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241号颁布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 粤地税发[1998]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20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
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
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出租有
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