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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78号颁布时间:2000-09-04

     粤地税发[1999]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电信行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电信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电信行业发票管 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电信营业收入时,应统一 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①电传;②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 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信息服务等业务; ③电话机安装(包括安装市话和移动电话机的业务);④电信物品销售,指附带销售 电话号码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电信物品的业务;⑤其他电信业务。   二、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有 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已印制未用完的原专业发票可使用到 1999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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