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我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点)统一使用专业发票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46号颁布时间:1996-04-09
1996年4月9日 穗地税发[1996]146号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存放保管发
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022号),现就对我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
加强管理和统一使用《专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外营业收费的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包括临时停放点)一律经所在区
的公安分局批准,占用一级马路人行道的还须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后方可经营,
并从199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州市××区自行车、摩
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以下简称《专业发票》,式样附后),票面左下角有“穗
地税监制”待种字体及批准字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专业发票》统一由各区公安分局向辖区的区地方税务局办理订购
手续,税务机关委托各区公安分局发售给辖区范围内的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点)。
原由各站(点)经公安局审批印制的收据,应将印、用、存数量的起止号码报经辖管
的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使用到1996年12月31月止。过去未经公安或税务机关审批
印制的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据,从今年8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并报地方税务局监督
销毁。
三、经批准的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点)应于取得证明后30日内到主管的地方
税务局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写《工商业户、个体户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以下
简称《鉴定表》),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购领《购领(订购)发票的领用存分类
(分户)帐》(以下简称《分类帐》),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鉴定表》和《分类
帐》到税务部门委托的辖管区公安分局购领《专业发票》,购领时在《分类帐》的购
入栏填写购领日期、数量、起止号及结存数等。并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分类帐》
购领《专业发票》,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求增大每次购领数量的,应先到主管的
地方税务局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每年税务机关对使用《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检
查。
对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点)税务征管的分工,仍按原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
理。
四、实行使用统一《专业发票》后,各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点)必须严格遵
守本规定,不得以其他收据代替《专业发票》使用;一切印刷业户不得擅自承印自行
车、摩托车保管收费凭证。如有违反,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予以处罚;对开具非法凭证的存车人有权拒交保管费,单位财务部门不给予报销。
五、对擅自设立保管站或不使用《专业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
安或地方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查处机关将按规定给举报者予以奖励,并予以保
密。
附:专业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