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172号颁布时间:2000-09-04
穗地税发[1999]172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9]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请于今年6月底前督促电信企业将有关电信业务(如:有线电话等)
纳入地税发票管理范围,并迅速办理发票印制申请手续。
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如因电信企业发票格式特殊(如:印制电脑发票等),
而在当地印制有困难,应报经我局联系发票承印企业以解决印制问题。
三、电信企业原自行印制的专业发票,应列册登记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批后
方可使用至今年9月底。
四、我市公用电话专业发票因在最近纳入了发票管理,经研究,同意在今年内继
续使用。从明年开始,该发票将套印地税发票监制章。
五、纳税人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市、县使用。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
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