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91号颁布时间:1997-08-08
1997年8月8日 穗地税发[1997]191号
我市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现将该发
票的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本发票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
其他所得。
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租)经营所得及内部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仍使用业户自制的原始凭证;属国有金融机构向社会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
的,应使用金融专业发票;并应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其他单位向社会支付利息、
股息、红利的,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二、凡需使用本发票的单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定受托代征税款协议,并
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
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不符合条件领购整本发票的,可凭单位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通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