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场、点)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穗地税发[1998]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
及各保管站(场、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存放保管发
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l996]022号),现对我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
保管站(场、点)管理和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外营业的汽车保管站(场)和计时收费的临时停放点(包括利用基建空
地和其它空地开设的),一律先经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批准后,再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点)一律经所在区的公安分局批
准,市公安局备案。以上站(场、点)自经批准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1998年2月1日起,《广东省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发票》和《广州市自行
车、摩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以下简称《保管发票》和《专业发票》)恢复由主
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发售。经批准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场、点),应
在领取税务登记后,填写《工商业户、个体户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报经地方税务
机关审批后,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领发票。购领
发票时必须在《购领(订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帐》按发票种类填写日期、数量、起止
号及结存数等。每月申报纳税时,应将月发票领用存情况表同时上报。每年发票检查
时,填写《19××年度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其中汽车
保管站(场、点)报送《发票检查表》时,需先送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加具意见
后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便共同检查监督。
三、各保管站(场、点)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不得以其他收据代替发票;凡不
使用《保管发票》和《专业发票》的,存车人有权拒交保管费,单位财务部门不准报
销,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四、各保管站(场、点)应依法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凡违反以
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保管站(场、点)的,除按工
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直至责令其撤销。
违反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