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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我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场、点)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4号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穗地税发[1998]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 及各保管站(场、点):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 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存放保管发 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l996]022号),现对我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 保管站(场、点)管理和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外营业的汽车保管站(场)和计时收费的临时停放点(包括利用基建空 地和其它空地开设的),一律先经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批准后,再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点)一律经所在区的公安分局批 准,市公安局备案。以上站(场、点)自经批准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1998年2月1日起,《广东省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发票》和《广州市自行 车、摩托车保管收费专业发票》(以下简称《保管发票》和《专业发票》)恢复由主 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发售。经批准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场、点),应 在领取税务登记后,填写《工商业户、个体户申请使用发票鉴定表》,报经地方税务 机关审批后,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领发票。购领 发票时必须在《购领(订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帐》按发票种类填写日期、数量、起止 号及结存数等。每月申报纳税时,应将月发票领用存情况表同时上报。每年发票检查 时,填写《19××年度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其中汽车 保管站(场、点)报送《发票检查表》时,需先送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加具意见 后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便共同检查监督。   三、各保管站(场、点)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不得以其他收据代替发票;凡不 使用《保管发票》和《专业发票》的,存车人有权拒交保管费,单位财务部门不准报 销,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四、各保管站(场、点)应依法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凡违反以 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保管站(场、点)的,除按工 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直至责令其撤销。   违反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规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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