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印章使用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95号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穗地税发[1997]95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为规范我市发票印章
管理,现将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依法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通知
规定使用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原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可继续使用财务印章,对使
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省规定使用统一式样的新的发票专用章。
二、新的发票专用章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
厘米。字样分布为上、中、上三部分,上半圆刻用票户名称(用票户名称与税务登记
证的名称必需相一致),名称在17个字内按1号样板章排列,名称超过17个字的按2号
样板章排列。中间刻税务登记代码,代码数字与左、右边线相距为0.8厘米,下半部
分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样板章见附件一)。(略)
用票业户因业务上需要刻制两枚或两枚以上“发票专用章”的,必须在“发票专
用章”字样下方的中央分别相应加上(01)、(02)、(03)、……顺序号,以示识
别。
三、新的“发票专用章”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遍发票启
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同时作废。
四、法律责任。用票业户开具发票时不按规定加盖上述印章,则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处罚,且其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拒收。
五、具体做法。为了保证新“发票专用章”工作的顺利实施。用票业户刻制“发
票专用章”,原则上需到经管地方税务部门指定的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刻章厂刻制。
(刻制“发票专用章”指定厂名单见附件二),(略)以便统一规格,加强监督。厂
方每接一户订单都要填写“发票专用章印模卡”(详见附件三)(略)一份送回经管
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如用票业户遇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地方刻制,必须携带“发票专
用章”到经管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科)补办备案手续。但不符合规格的“发票专
用章”一律不得使用。
六、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上述规定,自行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