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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经营收入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地[1997]83号颁布时间:1997-04-11

     1997年4月11日 穗地税地[1997]83号   我市从今年开始启用《非经营收入发票》、《非经营收入发票》是按照省地方税 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将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更名而产生的。该票分别由广州 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沿用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的代号。现 将该票的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非经营收入发票》适用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不包 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违约金、押金,业户收到的投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市地方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收款行为。   二、《非经营收入发票》不得用于收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 列的价外费用,即“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应按价内收费性质分别使用交通运输等业务发票)。同时也不 得用于收取社会赞助费用。   三、《其他收入专用发票》可与《非经营收入发票》一起使用至用完为止。   四、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 执行。   五、用票业户如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取得应税收入,仍应按有关税收法规照 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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