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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关于启用新版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客管发[1995]第236号颁布时间:1995-12-11

     1995年12月11日 穗客管发[1995]第236号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客管处”),广州市税务局曾于1987年3月 25日联合颁布《关于客运出租汽车使用统一车票的通知》(穗客管[1987]第005号, 穗征管[1987]第148号文)。该通知对我市出租汽车实行“统一车票”管理,维护我 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随着形势的发展,原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买际情况需要,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 票管理,结合当前实际,经研究,就启用我市新版《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以 下简称《统一车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车票》的主管机关和适用范围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粤地税发[1995]011号文以下简称《 省规定》),《统一车票》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的管辖范 围,由市地税局统一管理;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穗府 [1988]112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客管处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 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实施全面管理,通过参与《统一车票》的审批, 监督和查处违章行为,协助市地税局搞好《统一车票》管理。 凡在广州市区从事客 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使用市地税局监制的《统一 车票》。   二、《统一车票》的版面设计、纸质和使用时限   《统一车票》为梯级式活额车票,票面最大金额为20元;票头企业名称中央位置 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票面不再 套印黄色花纹底,字轨统一使用“穗客管×××(指税务机关和企业简称)字”,其 中,税务机关简称占一个字,企业简称限使用两个字。发票号码统一定为XX-XXXXXXX, 横杠前2位数字是本版发票第几次印制,后7位数字是《统一车票》的自然顺序号。为 便于检查监督,《统一车票》加印“司机服务资格证号码”和“开票日期”两栏。 (车票式样附后)   《统一车票》每本为100张,每本封面增印“注意事项”,封底增印《出租汽车 统一车票使用情况表》。《统一车票》可不使用发票联专用纸印制。   按上述内容的新版“统一车票”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印制并启用;各企业原经批 准订购的套黄色底纹,车票最高金额为10元的旧版“统一车票”同时使用至1996年底。   三、订购《统一车票》的审批手续   用票单位每次申请订购《统一车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一年的用量,申请 订购“统一车票”手续如下:   (一)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客管处签具意见;   (二)凭第(一)点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申请使用鉴定表”(一式四 联)填妥后附上第二条规定设计的自拟票样格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将一联“发票申请使用鉴定表”报市地税局,由 市地税局集中转送市客管处备案。 《统一车票》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送印刷厂印 制。   四、开具、保管《统一车票》规定   用票单位开具、保管《统一车票》时,除应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票办法》)和《省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企业内部《统一车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统一车票》的 申请订购、保管、登记、领用、缴销工作,建立购、用、存分类分户帐及登记,签收 工作。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领用车票时和用完后,应分别填写车票封底的“使用情 况表”有关栏目(如用票期跨月度,就分月填写)。并凭此表办理再领票手续。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车票时,应在司机资格证号码栏中填写或加盖本人资 格证号码,开票给乘客时应按实际日期在日期栏中如实填写( 年 月 日)。   (四)《统一车票》是合法收费凭证,只供订购该票的企业内部司机本人使用, 不得互相借用、非法买卖,转让或馈赠。   (五)用票企业歇业、合并、联营或变更企业名称、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客管 处,并将未使用的《统一车票》清理列册登记,报主管税务机关监督核销。   (六)用票单位遗失《统一车票》应及时查明原因,于两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 机关和市客管处,并按规定办理遗失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五、检查监督、违章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反《发票办法》和《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行 为,由地方税务机关,市客管处分别依法处理。   1.在营运中不使用市地税务局监制的车票;   2.使用与车属单位名称不符的《统一车票》;   3.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具《统一车票》时,不按规定填写本人资洛证号码和开票 日期的;   4.不按车票号码使用顺序开具《统一车票》的;   5.不按收费金额付给乘客等额车票的;   6.使用填写他人资格证号码的《统一车票》,假票和无单位名称(包括字轨) 的失效车票;   7.借用、非法买卖、转让、馈赠《统一车票》的;   8.《发票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省规定》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二)对严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用票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立案查处,触犯 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违反《统一车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地方税务 机关和市客管处检举、揭发。违章行为一经查证处理,税务机关按规定奖励检举人, 并为其保密。   六、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对《统一车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同本 文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样版);    二、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使用情况表(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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