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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粤地税发[1996]296号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粤地税发[1996]29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娱乐、服务行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饮食、桑拿、保龄球、卡拉OK、歌舞厅等娱 乐、服务行业的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需要增加列举项目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 局确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在取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举项目的收入时,一律按规定开具《广东省××市(县) 饮食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统称“定额发票”)。   第四条 定额发票的式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 印制、发放和管理,票面套印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定额发票的式样分为固定金额式和梯级式(见附件),具体采用何种式样由各 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定额发票一式二联:第一联 存根联;第二联 发票联(付款人报销凭证)。元; 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壹仟元。   梯级式定额发票票面须印明各梯级的金额,票面起止金额暂分为:壹元至玖元; 壹拾元至玖拾元;壹佰元至壹仟元。   第五条 定额发票采用撕票的方式组合开具。开具时再采用黑(蓝)色水笔加填 付款人、项目、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再加盖开票单位(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 专用章。   为便于开票,项目栏和开票日期栏可采用加盖印戳的方式开具。   第六条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的娱乐、服务行业的企业,报经市、 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申请印制印明企业名称的定额发票。   印明企业名称的定额发票的式样,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参照省地方税务局规 定的式样审定。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能及时足额依法申 报纳税的娱乐、服务行业的企业,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继续使用复写填 开或电脑打印开具的印明企业名称的发票。   第八条 定额发票采用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的供应方式。用票人每次购票,需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税务机关查验后,用票人再持《领购 发票申请书》及发票领购簿到发票供应单位购领发票。   地方税务机关对已用的发票存根要逐本检查,并在发票分户明细帐和征收底册 上分别登记比销。   已查验的定额发票存根,税务机关在其封面加盖“已查验”的印戳后,交由纳 税人自行保管或税务机关代为保管。   第九条 对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取得的零星收入,可免以逐笔开具发票,但必 须登记《营业汇总凭证》,如消费者索要则不得拒开。   《营业汇总凭证》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并视同发票管理。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设立定额发票的总分类帐和分户明细帐。   总分类帐记录定额发票的领入(印制)、发放和结存等情况;分户明细帐分户 记录定额发票的发放、核销和结存等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每月要对定额发票进行一次盘点,并编制盘点表,保证发票的帐 帐、帐实和帐表相符。   第十一条 各用票户应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和领用登记制度。应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发票,以保证发票的安全;应设立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购入、使用和结存等情况 进行登记。本单位内部有两个以上用票户的,还必须设立分户明细帐,分户记录各 用票户的发票领入、核销和结存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定额发票只准用票人自己使用,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借用或代开;   开具发票必须准确、完整,并加盖开票人的印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发票; 严禁使用假发票,白条单及其它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第十三条 娱乐,服务行业的税款征收,采用如下方式:查帐征收;发票加定额 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依法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使用定额发票的企业及使用复 写式或电脑打印式发票的企业,采用查帐征收的方式,其他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 采用发票加定额的征收方式。   既不使用定额发票又不使用复写式或电脑打印式发票的纳税人,可采用定期定 额的征收方式。   纳税人具体采用何种征收方式,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税款征收方式一经 确定,没有特殊情况,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十四条 采用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取得的未 开具发票的零星收入核定纳税营业额。核定的纳税营业额加上定额发票的开具金额, 即是纳税人本期营业税的计税金额。   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营业额,即是 纳税人本期营业税的计税金额。   第十五条 继续使用复写或电脑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利用 发票偷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取消其使用复写或电脑开具发票的资格,改用定 额发票。税款征收方式相应改为发票加定额的方式。   第十六条 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如实地纳税申报,同时报送本期《 发票购(印)、用、存报表》。   采用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还必须列明发票的开出金额。   第十七条 其它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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