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78号颁布时间:1997-04-04
1997年4月4日 穗地税发[1997]78号
现将《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将于今年7月1日启用《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简称
《定额发票》,见附件一)
二、我市使用《定额发票》的业户为:从事饮食、桑拿、保龄球、卡拉OK、歌
舞厅等娱乐、服务行业并采取发票加定额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
三、《定额发票》为固定金额式、票面金额分别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
四、使用《定额发票》的业户,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顾客栏、项目栏
和开票日期栏,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将按《发票管理办
法》中“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处理。
五、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贯彻、并做好以下工作:
1. 层层落实。各单位要协调组织征管、税政、发票等部门搞好贯彻工作,将本
文转发到各用票单位;同时,运用各种形式(如座谈会、墙报等)做好《定额发票》
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2. 加强检查监督。指定专门部门检查监督这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严禁超范围供
应复写填开式《饮食发票》。
3.请于今年4月底前上报《按规定应使用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的业户使用现行饮
食业发票情况表》(见附件二)。
4.各单位在贯彻本通知的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及新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局
上报以便研究相应措施。
附件:1.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略)
2.按规定应使用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的业户使用现行饮食业发票情况表 (略)
3.《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3日
粤地税发[1996〕29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