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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066号颁布时间:1995-03-28

     1995年3月28日 粤地税发[1995]06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下发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 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公路交通客票、定额发票的印刷用纸问题。由于这两类发票票面小, 采用发票专用纸印刷,纸质太薄不便使用。因此,特案规定公路交通客票、定额发 票、可使用普通的白色纸张印刷,不加印底纹。公路交通客票可按省交通厅制定的 票样印制,但票头的印刷要按原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1]281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专业发票的印制问题。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第六章 列举的专业发票,一律不用全国统一发票专用纸印刷,可用普通纸张印刷。按我省 发票管理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印制的各类专业发票,须 在票面加印税务机关的批准文号。   三、关于税务机关门前开票使用哪种发票的问题。临时经营发票取消后,税务 机关门前开票,一律使用通用发票。通用发票不得发放给用票人使用。通用发票要 指定专人填开,填开范围仅限于地方税收项目,开票和征税情况,要在通用发票和 纳税凭证上交叉记录。   四、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 零星劳务,可免开具发票,但必须登记营业汇总凭证。具体免开发票的范围,可由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不得拒开,否则可按发 票管理规定处罚。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税收法规的规定销毁作废发票和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 必须造册登记,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由税务机关和用票人双方派人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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