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7]34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粤地税函[1997]34号
你公司《关于三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九六年度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税
费照计、用于还贷”政策的请示》(三茂铁财[1996]364号)悉,根据省政
府同意的《广东省三茂铁路公司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三茂铁路
有限责任公司税费返还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735号)的有关规定,
对你公司实行“税费照计、用于还贷”的税收优惠,仅限于属省级收入的营业税、企
业所得税,而不包括属市县级收入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我局意见,对你公
司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能比照执行“税费照计,用于还贷”的政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