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214号颁布时间:1996-08-02
1996年8月2日 穗地税发[1996]214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5]0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二、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下列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不论分次结算
金额多少,均应开具发票(含专业发票)或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一)转让无形资产;
(二)销售不动产;
(三)物业管理企业向往户定期收取的费用;
(四)环卫收费;
(五)市场管理(服务)单位向进场经营者收取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治安联防费;
(七)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
(八)游乐场、娱乐场、体育场馆、电影院、影剧院、演唱会的门票收费;
(九)保险业务收费;
(十)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运输业户提供的旅客运输;
(十一)有线电视收费;
(十二)劳动力(职工)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论叫什
么名称);
(十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经营收费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向消费者提供以下属于本文第二点以外的零星劳务时,若消费
者不索取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登记营
业汇总凭证:
1.交通运输业户除使用客票以外的零星收入(如搬家企业的收入);
2.建筑业的零星收入(如承接私人家庭装修收入);
3. 娱乐业的零星收入(如音乐茶座、台球、高乐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的除第
二点以外的收入);
4. 服务业的零星收人(如饮食业户“先买票后取食物”的小票、客人食品登记
卡、水单,彩色照片冲印业开具的具有定金收据性质的包装袋,租赁收入以及第二
点以外的其他服务收入);
5.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不论业户原使用的记录营业收入的载体名称如何,均应
改用营业汇总凭证,统一营业汇总凭证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可由业户自行设
计式样、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业户均不得擅自委印、承印上述各类不同名称的收款
记录卡。单、表、票,否则作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单位和个人应将营业汇总凭证的记帐联作原始凭证管理,并依法记帐。
四、使用电脑进行收取零星劳务款项的业户,应自拟格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订购营业汇总凭证(折叠式、平推式均可),按日及时打印作为汇总记帐的合法凭
证,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使用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
处罚。
七、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主管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本通知转发至有
关业户,并办妥送达回证手续;业户领购、订购营业汇总凭证手续限于1996年9月20
日前完成。
个别业户原结存的收款记录卡、单、表、票数量较大需要延期使用的应于今年9
月20日前将原收款卡、单、表、票的出售(印制)业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
以及收款卡、单、表、票的结存量及起止号码报税务机关审核,方可延期使用,但
延长期不得超过1996年12月底。
使用原收款卡、单、表、票的业户与出售(印刷)业户不属同一地税机关经管
的,前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于1996年9月25日前将出售(印制)收款卡、单、表、
票的业户资料转给对方地税机关,收到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据以通知有关业户停止
出售(印制)不符合规定的收款卡、单、表、票。
八、按省地税局最新规定,我市定额发票应使用全省统一的50克发票专用纸印
制,原没有使用发票专用纸印制、已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可交替使用。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5] 06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