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三茂铁路公司所属段、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101号颁布时间:1989-12-20

     1989年12月20日 (89)粤税三字第101号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精神,凡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省局(87)粤税 三字第006号文明确规定:“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企业使用的 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因此对三茂铁路公司属下的车 务段、站,凡坐落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就地申报缴纳房产 税和土地使用税。据反映目前三茂铁路公司属下的车务段、站尚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纳 税手续,请你们督促他们做好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把应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 时征收入库。并请三茂铁路公司予以配合、支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