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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1997]279号颁布时间:1997-12-29

     1997年12月29日 粤地税发[1997]279号 东莞市、南海市、鹤山市、深圳市、海丰县、惠来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市、县高速公路及桥梁的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负责集中征收跨市、县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税款的单位,应在税款征 收期结束后的十天内,将税款按已确定的比例,划给有关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缴入国库。   二、各负责集中征收的单位应在划解税款的同时,将纳税单位报送的《纳税申 报表》复印件传递给有关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三、各负责集中征收的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牵头组织有关市。县( 区)地方税务局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税款的划解情况进行会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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