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254号
颁布时间:1999-06-25
1999年6月25日 穗地税发[1999]254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发票跨区使用申请表;(略)
2.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验旧供新申报表;(略)
3.广州市地方税发票 年 月业户使用情况表;(略)
4. 年 月业户分支机构领用发票清单。(略)
属地客辖后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征管改革工作的需要,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及其业务衔接的要求,现就发票供应管理工作的有关规
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票供应办法
(一)按照属地管辖和业务衔接规定,凡由业户总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由
业户总机构的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称征收机关)供应发票;凡由业户分支
机构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则由业户分支机构的主管征收机关供应发票。
(二)业户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原则上应由业户总机构向主管征收机关
申请印制并发至各分支机构使用;用票量大的分支机构如需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
的发票,须经主管征收机关审批方可办理印制。
(三)在广州市区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不包括在外地及市属县
级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和在广州市区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业户,
下同),由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供应《建筑业发票》。
外县市(包括市属县级市)来穗的建筑业纳税人则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征收机
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其中:
1.跨区工程(包括: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铁路、桥梁、隧道、
电讯、地铁、疏浚等工程),如总承包方是广州市属县级市业户和在广州市区内已
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地及市属县级市的业户,则应向该项目工程量大的一方区征收分
局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2.建筑工程总承包方与分、转包方结算工程款时,分、转包方应开具《建筑业
发票》或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以下情况供应发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征收机关供应发票。
2.经批准集中缴纳营业税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供应发票。
3.如跨区或在广州市属各县级市设点经营,需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发票跨区使
用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经主管征收机关批准方可携带发票使
用,同时,主管征收机关应于批准后3天内将“申请表”送当地征收机关一联。
(五)电信企业和从事移动通讯。无线寻呼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代理、旅游业
务的企业如在各区或广州市属县级市设点经营,也需填报“申请表”,经主管征收
机关批准方可携带发票使用,主管征收机关应于批准后3天内将“申请表”送当地征
收机关一联。
(六)转让无形资产应向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调无机构的
应由受让方向行为发生地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并申报纳税;非房地产开
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七)无证户(未领取执业证件的业户)及经营期在60天内的业户,应在行为
发生地征收机关领购或申请开具发票;有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参与应税劳务
的,应向行为发生地征收机关交纳纳税保证金后方可领购或申请印制发票。
(八)洛溪大桥、番禹大桥过桥费发票暂指定番禺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各区跨
市属县级市的其他路、桥、隧道收费发票也应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征收机关审
批印制。
(九)凡使用“不停车收费电子管理系统”(即:“一卡通电子收费系统”)
收取过路、桥费的收费发票,均应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征收机关审批印制。
二、实施验旧供新的发票供应制度
(一)业户申请领购、印制发票,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实行“验旧供新”措施。
1.对申请领购定额发票的业户和“双定加发票”业户,应以“验多少供多少”
(供票数≤验票数)为原则,要求业户填报《广州市地方税发票验旧供新购票申报
表》(见附表2),经验旧并完税后方可按规定种类和数量供应发票(验旧内容包括:
整本发票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作废发票有无整份保留,是否按时序逐份开具,
是否按规定开具,有无印制质量问题)。
征收机关发票科要认真审阅该表,并将发票使用数量、金额使用日期。申请领
购数量等有关资料录入发票电脑系统。
2.实行批量领票或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业户,应按月(月终后5天内)向
主管征收机关或各区分支机构主管征收机关报送《广州市地方税发票 年 月业户使
用情况表》(见附表3),征收机关发票科每月审核后,在批量供票业户申请领购发
票时,可按季度用量供应;业户申请印制印有企业名称发票时,征收机关要逐户检
查是否符合印制发票规定后方可进行审批。
3.业户总机构每次向分支机构发放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时,均应将《年月业户分
支机构领用发票清单》(见附表4)报告机构所在地主管征收机关。主管征收机关要
将业户在其他区分支机构领取发票的情况及时传送给有关区的征收机关。分支机构
每次领取发票后均应完整记人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并按期向所在地征收机关报告领、
用、存情况。
(二)征收机关根据业户用票情况进行定期抽检,及时查处未按规定领购。开
具、保管发票等有关违章行为,需立案查处的应移送相应稽查分局处理。
(三)稽查分局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必须对业户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并在查结报告中反映发票检查的情况,同时反馈给相应的征收机关。